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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3年11月28日        编辑:admin   有1290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人力资源管理,依据《杭州市中医药协章程》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四条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

第六条 专科分主任委员职责

一、恪守协会章程,率领与组织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办会宗旨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本着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市中医药学科学事业的发展。

二、注重委员会团结,在专科分会及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听取委员及会员的意见与建议,肾民主办会。

三、在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国内外科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五、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科分会学术活动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提出建议,并组织本专科分的委员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联系本专科分会会员及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区、县(市)医学会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遵照国家财法规和协会有关财务规定,负责管理本专科分会学术活动的财务事宜,接受市中医药协会的财务监督。

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可根据不同事分工,分别承担如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对外联络、科技评奖等各项事务。

第七条 专科分秘书职责

一、上专科分会设秘书1-2人,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学术工作。

二、根据杭州市中医药协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年度专科分会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拟定和申报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学术会议征文内容的拟定、论文的收集。组织会议交流论文的审稿、会议论文集的编辑校对工作。

四、负责学术会议大会议程的日程安排(包括专题学术讲座)、大会论文交流和分组论文交流的发言安排,做学术活动代表反馈的收集。

五、负责专科分会组织的学术讲座、专题报告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新产品展示等学术活动,并将有关资料上报杭州市中医药协会备案。

六、协助主任委员及时完成本专科分会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七、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经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八、完成杭州市中医药学会及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经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在职年限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分会主任委员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

一、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二、学会各会工作人员由各分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

三、学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有经会长同意。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工资及补巾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昭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考勤原则

一、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于每月底上报。

二、各类休假均应严格执行“先报告,后休假”的原则。如无特殊理由,职工应持调休卡、医疗证明或请假报告,事先向秘书长请假,获准后方可休假。

三、职工休假前要妥安排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调休

一、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按实际加班天数发给调休卡,已享受加班费报酬的不发调休卡。

二、调休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转让他人,

三、调休卡使用至次年2月底。

第十五条 公假

年休假、始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公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病事假

一、事假:职工提出事假报告,若理由不充分或因此影响工作,秘书长有权不予同意;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请假,应尽早说明情况,补办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若有弄虚作假,以旷工论处。

二、病假:职工因病或公伤休息,必须有特约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急诊或凭当地医疗单位证明,半休的职工应参加会议和学习。

第十七条 旷工

下列情况以旷工论处:

1)无故缺勤;(2)请假未准而缺勤;(3)无故超假;(4)不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时间未到岗位,(5)因违法乱纪被公安局部门拘留、传讯。

第十八条 处罚

一、病、事假和旷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旷工情节严重者,可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从第2个月起停发奖励工资及其他奖金。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调离(同意调离本单位),并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职工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凭会议通知经领导签署意见,外出日期根据会议日期回往返路时间,超过规定日期的以休假冲抵。职工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监督运行机制,调学会及各分会主任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本会实行年度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评定等级分为良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级,并写出评定理由及意见建议,作为今后整改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会工作人员由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学会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开展人员培训。职工个人也可申请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凡与本职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出培训,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外出参加培训须经会长批准。短期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按正常差旅标准报销,长期培训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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