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医药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杭州市中医药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协会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
1、购置设备器材,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采购。对于新增的固定资产,应确定增加固定资产的合理性、需求性、可行性分析。
2、对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新增的固定资产必须要办理资产的验收,入帐等手续。购入固定资产应有发票、合同以及有关附件的凭单;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有捐赠书。
二、固定资产的减少
1、固定资产的减少要严格按照制度履行手续,严禁擅自报废固定资产。
2、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需有关人员在固定资产报废单上签字、经本协会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设备报废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3、转让固定资产要办理必要手续。有偿转让要凭不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进行转让,无偿转让要凭调拨单办理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盘存
1、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将固定资产明细帐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相符。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对废旧、破损固定资金产及时提出报损意见,保证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2、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器材。对于盘盈固定资产要及时补记入帐,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如有贵重设备器材因保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上报,根据财产价值和情节由责任人赔偿。
3、职工退休,调离学会或内部调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设备器材交接手续,不得擅自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