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杭州市中医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杭州市中医药协会(英文译名为Hangzhou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ATCM)。

第二条 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团结广大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会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的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 号)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538号楼,邮政编码:310007。网址:http://www.zghzzyy.com/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进行年度检查;
  (二)拟定中医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提交中医药卫生政策和行业政策建议;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五)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七)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八)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评选、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与本会业务宗旨有关的工作;

() 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围)工资福利,(十一)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已取得执业医师注册资格的中医(药)师、医师,并从事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机构和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社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

1、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批;或经本会委托的区县(市)级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并报市中医药协会理事会审批;

2、填写登记表;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 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七)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和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推荐、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相关人员的聘任;

六、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八、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

九、审议、批准本会财务收支报告(审计报告);
  十、
指导区县(市)中医药学会工作;
  十一、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十二、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大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经专业委员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杭州市中医药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区县(市)级中医药学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专业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四、网络维护;

五、各类评审、咨询、评估、审计费;

六、行业奖励金;

七、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五条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合法使用票据,遵守税收、收费规定及财务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5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